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由国家科技部批准我会设立的“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电源科技奖),保证电源科技奖的顺利实施,遵照《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电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源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奖项是由国家批准,代表本专业、本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评选的科技奖励,奖励在中国电源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新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 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源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电源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电源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方针和奖励政策,审定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四)为完善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决定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电源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电源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共同推荐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定比例来自企业的技术与管理专家;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每位专家担任评委不得连续超过3届;
(四)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电源科技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二)负责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三)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受理电源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异议等。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是电源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一般应具有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电源科技奖的办事机构是“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电源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电源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优秀产品创新奖
(四)青年奖
(五)杰出贡献奖
第十条 各奖项档次设置和名额分配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根据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行业推动力大小等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严格坚持评审标准,如未达条件各奖项可空缺。获得一等奖的项目学会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一)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
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电源科学技术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或组织。申报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发明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
1.基础研究类
在电源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2.技术开发类
授予在电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电源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电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申报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现电源及其相关领域的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
2.技术创新性突出;
3.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4.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优秀产品创新奖
授予电源行业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设计、工艺、材料、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显著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取得较强市场竞争力,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对产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秀创新产品。
(四)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
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奖励电源领域45周岁以下的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或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其研究成果具有独创性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电源行业从事科技工作20年以上,为中国电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做出杰出贡献,并提出、参与、领导决策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其成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电源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电源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电源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
1.基础研究类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超过或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行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领先,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取得较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三)优秀产品创新奖
参照第十一条第(三)部分执行。
(四)中国电源学会青年奖
参照第十一条第(四)部分执行。
(五)中国电源学会杰出贡献奖
参照第十一条第(五)部分执行。
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和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2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
如果申报人数和单位数超过各级别奖项对人数和单位的限额,则按排序取相应的人数及其该人数对应的单位数。
第四章 申报办法与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
(二)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科技成果,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异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其中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如有特殊情况须作出书面说明。
(五)落选成果(即未评上的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成果经补充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了新的进展,两年后可再次申报。
(六)每届评奖项目类推荐,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奖项类别中最多申报一项,总申报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两项。高校不同院(系)视作不同单位。
(七)为能正确评价项目所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申报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项目须已完成两年以上。
(八)成果的主体内容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不接受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并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重要问题,并有重大创新;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并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提交材料
填写“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价材料,包括完整的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等;
(二)由省部级单位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三)由应用单位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渠道
(一)项目类奖励(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创新奖)
采取单位推荐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1.学会所属分支机构;
2.各地方电源学会;
3.各联合分会;
4.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本单位牵头完成的项目;
5.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可推荐本单位牵头完成的项目;
6.学会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组织;
7.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
(二)个人类奖励(青年奖、杰出贡献奖)
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
推荐渠道:
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1.中国电源学会理事可直接推荐青年奖候选人,三位及以上理事可联名推荐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第十七条 单位推荐参照本细则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推荐并进行格式审查;
(二)推荐材料送不少于三位专家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获奖建议名单在授奖前,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提出异议处理建议;
(五)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处理,提出复议裁决意见;
(六)常务理事会审议、审批获奖建议并授奖。
第十八条 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电源科技奖采用格式审查、专家初审、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一等奖评审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结果方为有效。二、三等奖,优秀产品创新奖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结果方为有效。青年奖、杰出贡献奖评审参照一等奖标准执行。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电源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格式审查和终评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分别发布受理项目公示和获奖项目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若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候选人或集体在申报项目内的排序等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决意见。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候选人或集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对非实质性异议,应由候选人或集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把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人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电源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名单将通过相关媒体,学会网站、刊物及学会其他有关宣传渠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国电源学会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获奖证书,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可采取适当方式对成果完成人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评奖活动资金来源
(一)评奖活动资金由学会支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
(二)评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经查明属实,除撤消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其产生的后果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电源学会常务理事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